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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车] 私自汽车“油改气”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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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3: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3:17 编辑 <br /><br />
【 2011-06-29 06:39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拟立法规范天然气车、站、瓶的管理,天然气汽车管理“执法真空”将得到填补。6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草案)已起草完毕,日前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正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7月8日。
  天然气汽车作为新兴绿色产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法规。近年来天然气汽车的改装、维修等工作无执法主体,部分天然气汽车、气瓶及其他相关部件已到事故高发期却仍在使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我省拟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加气站建设与经营、车辆改装、维修及使用、车用气瓶使用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等,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王小玲
  “五类”车用气瓶禁止充装
  草案规定,加气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对于五类情形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未进行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驾驶人员与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
  加气站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公告。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改装维修企业都应定点备案
  草案明确规定,新增压缩天然气汽车实行购置双燃料或者天然气燃料车辆为主、定点改装车辆为辅的原则。新增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辆应当选用整车出厂车辆。
  天然气汽车车辆改装及维修企业都应“定点备案”。草案要求车辆改装和维修企业须建立业务记录和车辆档案,并告知车主安全使用知识,提交车辆改装(维修)质量合格证等相关手续。车主应当自改装车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车辆,并按期报废更新。压缩天然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草案明确了使用车用气瓶的“禁区”: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自行修理、安装拆卸、移动更换、增加数量;焊接瓶体或者改变气瓶钢印、颜色标记;使用非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或者无生产质量合格证的车用气瓶。违反以上规定的且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要“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我省还要建立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安全总体情况;加气站、整车出厂车辆生产企业、车辆定点改装企业及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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