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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婚前买房起纠纷 离婚为房争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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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1: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6:04 编辑 <br /><br />婚前买房起纠纷 离婚为房争不休
作者:曹蕾  发布时间:2013-02-17 14:31:0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胡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房屋尚未装修入住,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近日,王女士将胡先生告上丰台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9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已于2012年3月16日取得。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被告胡先生辩称,涉案房屋为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是我在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596 336元,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在我购房过程中赠与我20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我个人的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为我个人财产,应由我单独所有。
  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目前房屋产权证已下发,登记在被告名下;因双方矛盾尖锐,原告经常到被告单位与其发生冲突,使被告无法安心工作;原告一直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被告也时常要求其搬离房屋,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
  经法院多次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逐渐理智地看待房屋问题,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胡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胡先生个人继续偿还;被告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1.45万元;原告王女士腾退诉争房屋。双方对调解协议自行履行完毕后,被告胡先生到法庭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对法官的耐心工作和优良作风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程颖
(以上信息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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