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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载] 国务院:婴幼儿照护机构需备案 幼儿园可收2-3岁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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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2 18: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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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照护福利

      政策明确,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

      《意见》明确,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除营利性及非营利性机构外,《意见》还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意见》称,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地方政府通过减免租金等措施鼓励托育发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意见》在政策、用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了多种支持。

      《意见》称,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用地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人才培养上,《意见》要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加强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等。

      《意见》还提出,将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要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来源: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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