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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载] 事关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 三部门联合下令这些事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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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3 17: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成都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孩子的身体健康事关每个家庭,而校园是孩子重要的成长场所。在学校,孩子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确保?日前,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相关负责人要和学生共同用餐

  如何强化学校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规定》提出,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小卖部、超市将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园

  对于超重、肥胖的孩子怎么办?《规定》指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家长对于校园小卖部、超市的食品安全性十分担心,《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变质、不合格食品原料等

  在学校食堂管理上,《规定》指出,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规定》强调,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止采购、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同时,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在生冷食物加工上,《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有据可查

  食堂进货渠道是否安全,如何给家长一颗“放心药”?《规定》提出,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同时,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对于违规的食堂,《规定》提出,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提出,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若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等应停止供餐立即上报

  《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同时,要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李倩

  来源: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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