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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说法] 丈夫送小车给情人,妻子能否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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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1: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5:59 编辑 <br /><br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23岁的年轻女孩洪某来到谭某开办的公司打工,洪某年青漂亮时尚,谭某一见十分动心,在工作上经常给予关心,时间长了,洪某也对老板谭某产生好感,随后,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谭某多次为洪某购买衣服首饰等用品,特别是今年3月,谭某出资16万为洪某购买一辆上海大众小汽车,并登记在洪某名下。
  不久,两人风流韵事被谭某妻子万某发现,万某多次找到被告洪某,二人被迫终止同居关系。同时,万某要求洪某将车辆返还,遭到洪某拒绝,洪某认为谭某包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属于自己,拒不返还。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谭某送给洪某的小汽车,属于谭某、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谭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洪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案情结果]
  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洪某将价值16万元的上海大众小汽车返还原告万某。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婚姻法》“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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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00: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5:59 编辑 <br /><br />情人也算夫妻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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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7: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5:59 编辑 <br /><br />   建议各位在做重大事项决定前先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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