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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拼车外出遇车祸 车主酒驾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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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6 11: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资阳
本帖最后由 左耳@一块洞 于 2015-8-4 16:04 编辑 <br /><br />作者:张瀚文  发布时间:2013-02-26 15:52:0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好友相约外出游玩,饮酒后自信满满的刘先生驾驶着车辆,与其他四人一起从海淀区出发。在前往丰宁坝上草原的途中,车辆坠入山沟,刘先生及搭乘人李女士当场死亡,其他3人也身受重伤。李女士的父母到法院起诉刘先生父母,要求刘先生父母承担因李女士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近70万元。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父母的诉讼请求,判令刘先生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2012年8月中旬,五个朋友相约周末去草原,周五晚上一起吃完晚饭,九点钟的时候五人乘坐刘先生驾驶的车辆出发,李女士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行至距丰宁草原20公里处时,五个人聊得起兴,车速就跟着快了起来。可就在路上一个南向北的弯道处悲剧发生了,车辆由于车速过快未转过弯,驶离路面,翻了几个跟头,坠入山下,有3人被甩出车外,刘先生抢救无效死亡,坐在副驾驶上的李女士也死亡,其他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其他乘员无过错,刘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乘员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刘先生负全部责任,但从刘先生血液中测出的酒精含量,及李女士等人与刘先生就餐后乘坐刘先生驾驶的车辆离开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明知刘先生酒后驾车仍乘坐,从李女士被甩出车外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未系安全带,故李女士存在一定过错。另外,刘先生驾驶车辆夜间在山路行驶,除刘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外,李女士作为乘车人也负有观察路况并提醒驾驶人刘先生安全驾驶的义务,从此次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分析,李女士显然没有尽到该义务。综上,李女士对于其本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刘先生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法院酌情认定为40%。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关系到驾车人及乘车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旦发生事故就有可能人财两失。而当侵权人身亡时,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
  (以上信息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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